【湖南】抽检7批饮片不合格,4批因性状!

健康   2024-08-19 21:57   安徽  

8月19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4年第5号)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省级、市级年度药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进行了抽查检验,检出不符合规定药品7批次。现将7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见附件)予以通告。

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督促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特此通告。

附件7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819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2024年第5号通告附件:7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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