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健康   2024-09-09 22:08   安徽  

9月6日,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0月5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联系人:高扬;联系电话:0551-62999254;通讯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2-14F,邮政编码:230051;电子邮箱:ahmpazc@163.com。


    附件:1.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表


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统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管的工作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明确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

(二)经持有人与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沟通交流,确认属于备案类的变更;

(三)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的,持有人根据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研究和评估结果,确定为备案类的变更。

第三条(变更原则) 药品上市后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

(二)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管理体系,根据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等制定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风险管理要求,在结合产品特点,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验证的基础上确定变更管理类别。

(三)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变更的,原则上持有人应当综合评估变更风险情形、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并综合所有变更情形的各项研究验证要求,一并开展研究、验证并报补充申请或备案、报告。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备案途径) 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有关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提交变更备案资料。备案类变更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备案要求)具体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已上市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以及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相应药学变更研究及临床变更指导原则等执行。

第五条(备案程序) 备案工作程序:

(一)签收公示。省局通过业务系统接收持有人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省局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予以签收公示。持有人可在国家药监局门户网站查询相关备案信息的公示内容。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或备案事项不属于省局职能的,不予签收并说明理由。

(二)备案后审查。省局根据备案变更事项的风险特点和安全信用情况,对需要进行资料审查的备案类变更,签收公示当日转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开展备案后资料审查。

第六条(资料审查) 省中心按照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对持有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开展审查,应当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备案资料不完整的,可要求持有人补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启动专家审评、现场核查、药品检验工作。专家审评、现场核查、药品检验及持有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备案后审查时限。

第七条(资料补正) 经审查需持有人补充新的研究资料的,省中心一次性告知持有人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持有人应当在20日内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改正资料的,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省中心认为存在实质性缺陷无法补正的,不再要求持有人补充资料,可以基于已有备案资料做出审查不通过的结论。

(审核结论)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中心将审查通过意见报省局审核;不符合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改正资料的,将审查不予通过意见报省局审核。省局自收到省中心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予以取消备案,并告知持有人。

第三章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管理

第八条(场地变更概念) 药品生产场地包括持有人自有的生产场地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相应的生产场地。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是指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或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

第九条(场地变更要求) 变更生产场地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

(变更管理程序) 涉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情形的,持有人通过“安徽省药品许可备案系统”向省局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同步提交相关研究资料;不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直接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省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现场检查和相关技术审评。涉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持有人可同步提出,合并实施检查。

(代表性品种选择) 除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中药注射剂、特殊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外,同一剂型多个品种仅涉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可基于风险原则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品种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条(样品抽检) 对于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中药注射剂、特殊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以及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生产场地变更,现场检查应当每个品种抽取3批样品送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无菌类药品可选择代表性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其他类药品由省中心依据产品特点风险和实际情况进行抽样。

第十一条(跨省场地变更) 涉及跨省委托生产的生产场地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受托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后,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和生产场地变更研究资料,省局按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审查决定) 省中心对现场检查、技术审评以及样品检验(如有)情况进行评定,并出具综合审查意见,省局按照程序决定是否变更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业务系统信息更新) 持有人在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通过业务系统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及场地变更申请,省局对持有人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生产场地或生产企业的变更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关联变更处理) 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同时发生药品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等其他属于重大变更或者中等变更的,在业务系统信息更新时应当注明“该药品同时发生药品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变更”,持有人还应当对其他注册管理变更事项提出补充申请或者备案。

第十五条(生物制品场地变更) 生物制品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持有人结合《办法》和《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相关规定,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获得批准后,按照要求评判变更等级并进行研究验证;属于重大变更的,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批准实施;属于中等变更的,应当通过业务应用系统提交备案资料,经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非实质性变更)  发生持有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变更或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等非实质性变更的,持有人应当在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事项变更后,通过业务系统提交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相应管理信息变更的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  持有人承担因变更管理不当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持有人应当对备案信息已公示、尚处于备案资料审查阶段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已实施但经审查取消的备案事项,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 省局依法对药品上市后变更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履行变更管理责任;发现持有人已实施的备案或报告类变更的研究和验证结果不足以证明该变更科学、合理、风险可控,或者变更管理类别分类不当的,应当要求持有人及时改正并按照改正后的管理类别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对已上市药品开展风险评估,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发现药品上市后变更未按规定报批准、备案或报告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特殊管理药品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变更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原料药管理规定) 已经通过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进行生产场地变更以及其他备案类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工作日) 本工作程序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发布时间等)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药品监管管理局关于施行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告》(〔2021〕年第8号)同时废止;国家药监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深入实施,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认识也不断深入,2021年省局制定《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试行)》已不能完全适用于当前的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加强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管的工作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起草了《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4年6月至8月,省局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明确了重点修订内容,借鉴近两年部分兄弟省份如上海、山东、江西、湖北等省市出台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22条,增加了7条内容,其他条款内容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征求意见稿》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一)落实药品上市持有人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更加强化持有人主体责任的落实,适用范围增加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的,持有人经充分研究评估确定为备案类的变更;明确了同时发生多个变更应该遵循的原则。为防范风险,倒逼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针对审查需持有人补充新的研究资料的,要求持有人应当在20日内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改正资料的,审查意见为不通过。

(二)坚持问题导向,更具实操性。针对生产场地变更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生产场地变更的类型、办理程序和现场检查要求,强化注册变更与生产监管的衔接。其中,基于风险管理,明确除高风险产品外,同一剂型多个品种仅涉及生产场地变更的,可选择代表性品种开展现场检查。

(三)增加特殊药品等管理规定。在附则条款增加了麻醉药品、精神要求等特殊药品以及原料药等变更管理要求。

 3.征求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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