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优化政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企业年报统一报送,实现“一个入口,一次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满一年的企业,应于每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应于下一年度报送。取消原纸质报送方式。
二、各地要把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企业年报“多报合一”事项,作为“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确保本辖区内企业应知尽知、应报尽报。企业未按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企业年报填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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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公众号底部菜单栏“微服务—企业年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
5.点击左上角“年度报告填写”。
弹出年报须知,阅读后,在下方“已阅”前的小框内“∨”(对勾),再点确认。如果以前存在没有参加年报的年度,先需要将以前年度补报后才可申报本年度的。
6.填写基本信息。需要填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址、网站信息均为报送时的信息,其余信息为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如果有网站、对外担保,就点“是否有网站或网店”后面的“是”字前的圆点,如果没有网站、对外担保就点“否”字前的圆点。填写完成后点“保存”。
点击页面下方的“添加”按钮,弹出添加股权变更信息页面,填写相应的信息,点击“保存”按钮,即可成功添加股权变更信息。如填写信息需要修改,点击“修改”,弹出修改页面,修改相关信息。然后点击“保存”按钮,修改成功。最后再点击“保存”按钮,进入下一部分内容的填写页面。
9.填写对外投资信息。点击左边的“对外投资信息”,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点击“添加”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如无对外投资情况的则无需填写此项信息。
10.填写资产状况信息。点击左边“资产状况信息”填写后保存。企业资产状况信息,应当是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利润表)中的期末数;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
根据审计报告、资产负债等如实填写企业资产状况,若选择“公示”则对外公示,若选择“不公示”,则公示查看该指标不对外公示,显示“不公示”。
11.填写对外担保信息。点击左边的对外担保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之后点击“保存”。如无对外担保情况的则无需填写此项信息。
12.填写党建信息。党建信息为不公示信息,主要采集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建立情况,但属于抽查范围,请注意如实填写。其中,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人数,为截至年度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人数。如企业暂无党员,填写“0”人后点击保存即可。
13.填写社保信息。参保各险种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如还未缴纳社保,则在各处填写“0”。
提交并公示后,如发现有部分内容填写错误的,在6月30日前可以登录年报系统页面进行修改。若发生修改,务必在修改后再次点击“提交并公示”,否则系统将显示为未完成年报状态!
1.未按时进行年报的经营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企业还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经营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真实性,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大家要增强防范意识,
谨防“年报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或加微信等方式,联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声称其未进行年报申报或信用存在问题,要求缴纳一定费用以进行信用修复或完成年报。有的还发送含有链接的短信,要求输入银行卡号、支付费用。
不法分子在微信等社交媒体上制作虚假的年报入口或交易平台,诱导经营主体点击并填写相关信息,从而骗取银行卡账号、身份证号及密码等重要隐私信息。
不法分子通过短信发送含有非法链接的信息,引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点击,并在非法交易平台上进行诈骗。
不法分子邮寄到付快件,要求企业支付运费,信件中包含所谓《企业年检公告》,以企业年检过期为由,责令其接受“年检”,并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