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市场监管局“元旦”“春节”期间广告宣传合规提示

政务   2024-12-31 19:27   内蒙古  

2025年元旦、春节将至,市场销售迎来高峰,商业促销广告、拜年贺岁广告迎来密集投放和发布高峰,为维护节日期间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锡盟市场监管局发布如下广告宣传合规提示。

1.严禁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规范中国地图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严禁发布使用、宣称“专供”“特供”以及“内部特供”“专用”“军用”“国宴”等标识销售商品的广告。

2.严禁发布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以及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4.促销广告应明示优惠附赠活动的起止时间及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方式等。经营者不得利用节日促销发布虚假的打折降价等促销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不得包含不公平格式条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并且标明出处。

5.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对治疗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7.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8.房地产广告必须“五证齐全”,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内容。

9.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以及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

10.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11.广告中不得出现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以及有损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涉及导向、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12.考研、公考、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保过”“过线率”“上岸率”“官方指定”等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13.严禁发布烟草广告(含电子烟)。

14.元旦、春节假日旅游需求旺盛,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免费游”“零元购”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15.鼓励广告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发布更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讲好中国故事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深入推进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发挥正向引领作用。

锡盟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加大虚假违法广告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度高的违法广告依法严厉查处。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防范,如自身消费权益受到影响或发现上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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