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在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共治作用,进一步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控制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现就“校园餐”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学校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学校食堂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学校食堂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学校食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的等级认定、实施等由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市监稽规〔2022〕11号)办理。
举报电话:12315
供稿:餐饮科
初审:余玺
复审:张宝峰
终审: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