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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志强案辩护手记一:“法”与“不法”在本案中界限清晰
时事
2024-12-07 21:44
北京
11月27日庭审时,我注意到邢志强在自我辩护时说了三次“法不应向不法让步”。在看守所内的邢志强不一定知道,今年春节期间最高检影视中心出品的电影《第二十条》讲正当防卫,最让人印象深刻的就是这句话。当全网都在宣扬“法不应向不法让步”时,邢志强却因为二十多年前对“不法”的不让步而身陷囹圄,在为自己苦苦争取那一点点光。现实永远比编剧更真实。网络上很多人仇公、仇警、仇权,误认为这是一个警察枪杀无辜的案件,殊不知,在冤案面前,人人平等,哪怕是一位从未向“不法”妥协的人民警察,也可以一夜之间从英雄被打成“杀人犯”。
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划分,只是根据案件指控的逻辑,但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也不意味着着被告人就是“不法”,被害人就是“合法”。有些案件的法律事实也会发生逆转,就像昆山反杀案一样,舆论披露后,被害人“龙哥”一夜之间成了“不法”,而犯罪嫌疑人于海明则成了正当防卫者。如果说追诉邢志强已经是一次反转,那通过审理发现邢志强其实是与“不法”在斗争,则是又一次反转后的正本清源。
让我们回顾一下被告人邢志强和被害人孟永清的人生历程,看看究竟谁代表“法”谁代表“不法”,这是本案的发生的事实背景,这有利于澄清所谓的“谁死谁有理”的谬误:
上述两份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简历,其实已经说明本案的案发背景。两个本无交集的人,就因为身为人民警察的邢志强盘查有犯罪嫌疑的孟永清,被后者刺了一刀,后发生枪案,当年定性为正当防卫,在证据没有根本变化的前提下,如今却以故意杀人罪指控。有舆论造谣说警察“杀良冒功”,那我们来看看,孟永清是否无辜,以及他当时做了什么?
从卷宗材料中的证人证言可知,几乎所有人对孟永清的认知都是,从小混社会,盗窃惯犯,因为盗窃摩托车等二十多起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若不是案发时他尚未成年,在当年盗窃罪最高刑是死刑且处于严打期间,孟永清是有可能被判死刑的,因为十五年已经是有期徒刑顶格了。而当年的摩托车是奢侈品,一般家庭根本买不起,这一点孟永清的父亲和哥哥都能作证,说家里根本没有买过摩托车也买不起,他们从未见过孟永清骑涉案的这辆铃木
AX100
,所以公诉人也当庭承认孟永清当时应该是重大盗窃案的嫌疑人。有着盗窃前科的本应在服刑的孟永清,骑着那个年代举全家之力都不可能买得起的摩托车,出现在偏僻的荒山坡,身着警服的邢志强本着职业敏感发现其犯罪嫌疑,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拦住盘查,其实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而且,根据邢志强庭上陈述,当时有一个脱逃犯任永利,外号“小黑头”,有人曾看到孟永清骑着摩托车带着“小黑头”。既然,公安机关已经部署了抓捕任永利,邢志强看到与之相关的孟永清,完全可以根据嫌疑进行盘查。而且我查了卷宗,任永利就是
1995
年
5
月脱逃,
1995
年的
6
月
6
号,也就是本案案发那天被抓获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邢志强出于职业的敏锐和责任感,去盘查、去抓捕可能与脱逃的任永利同伙的孟永清,完全是正当和合法的。
孟永清当年骑的这辆来历不明的摩托车,至今都没有找到车主。如果这辆车是他合法购买的,在邢志强盘查时,他大可带着炫耀的口气说,这车就是老子的,老子有购车记录和行驶证,你想怎么着?但他的表现却是慌张,并直接驾车持刀冲撞身着警服的邢志强。他本来就是因为盗窃摩托车被判刑的,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辆车是其合法购买的。那为何查不到失主?因为并不是所有失窃车辆,都一定会报警,也不一定所有报警失窃的车辆都知道具体的发动机号。从当年失窃摩托车的报警单看,很多确实没填发动机号,无法比对,比如卷宗中有当地
1995
年初丢失的两辆红色铃木
AX100
,特征记录跟涉案摩托车高度相似,不排除其中有一辆就是涉案车。尽管因为时过境迁可能无法做同一认定了,但不影响当时邢志强及后续公安机关认定孟永清是盗窃摩托车的嫌疑人。
公诉人说,尽管孟永清有重大盗窃嫌疑,但案发前,公安部门没有部署抓捕犯罪嫌疑人孟永清的任务,也没安排邢志强抓捕孟永清,想说明什么呢?人民警察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人员、有可能携带赃物的人员,都可以进行盘查,这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权力,也是其职责所在。难道邢志强在乌兰花水库大坝上跟朋友打靶,不是在工作期间,就没有这个职权吗?他当时是公安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不是刑警部门,就没有这个权力了吗?当然不是。哪怕他下班了,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形迹可疑的人员,都有这个职权,并不需要谁部署或谁安排。面对突发情况,警察随时随地都可以履职,也应当履职。
而且,当时的孟永清,应该在监狱(少管所)服刑,怎么会出现在案发现场呢?原一审的时候,公诉人出示情况说明,说孟永清是因为腰椎间盘突出,
1994
年
7
至
11
月保外就医,但案发时已经是
1995
年
6
月,早就超过了保外就医的时间,那就是脱逃啊。现在发回重审,公诉人又出示新的情况说明,称其
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6
月是请假看病。什么病呢?什么病可以让一个判刑
15
年的人,由他父亲写个保证书就可以出去,以看病的名义在外面活蹦乱跳地,开着疑似贼赃的摩托车招摇过市?如果是所谓腰椎间盘突出,怎么没有一份就诊记录,没有一次住院记录,也没有任何治疗的证据?甚至在
1995
年
6
月,孟永清都死了,少管所还在继续着其请假的记录,
7
月请假,
8
月请假,
9
月请假……这不是“纸面服刑”是什么?这不是脱逃又是什么呢?如果一个顶格判了重罪的服刑犯,在外面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盗窃加脱逃,会处以什么样的新的刑罚呢?别忘了
1995
年至
1996
年正值严打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打击的两类犯罪就是强奸罪和盗窃罪,邢志强就是在
1996
年因为屡破盗窃案获得严打先进个人的。因此,四子王旗公安局后来在四公字(
1995
)第
27
号文件中认定孟永清是“亡命之徒”,说他想“鱼死网破”是有依据的。
于是我们就能理解邢志强当时遭遇的凶险境况。根据证人王某柱的陈述,他们遭到了孟永清的激烈对抗、冲撞以及侵害,孟永清一手拿着刀,一手握着摩托车的油门,从斜坡上加速冲下来,言语针对警察,试图撞死邢志强,若不是及时躲开,邢志强有可能当场负伤。所以邢志强跟王某柱
说,这个孟永清肯定有事,或许背着什么大案,否则不会这么穷凶极恶。如果邢志强是一个自私的明哲保身的人,也许就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他却在强烈的责任心的驱使下,只身去追孟永清。我在庭上发问时问过他,对方有凶器,你当时为什么不带任何武器就去追他?他说,“因为我是人民警察!”这句话振聋发聩。
在乌兰花水库附近的小树林,赤手空拳的邢志强就遭受了孟永清的凶狠攻击,身中一刀,鲜血染红了整个警服。这一刀,本来是奔着邢志强的前胸去的,因为他本能的躲闪,刀子深深刺中了其左后肩,若不是肩胛骨挡着,就可能刺中心脏,危及生命。从卷宗中显示的照片可以看出来,虽未造成邢志强的致命伤,但却是致命部位,而且伤势严重,包扎后其实仍在出血,整个左手无法正常活动。这是孟永清对邢志强的第二次不法侵害,是行凶。
1995
年时,公安机关描述的是“捅刺”,也是客观事实,但这次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中,都轻描淡写地变成了“划伤”,他都差点丢了性命。怎么是“划伤”呢?有中刀那么深,出血那么多的划伤吗?这是孟永清要邢志强的命啊!为什么他以命相搏?是因为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再次盗窃摩托车被抓获的话,严打期间有可能会加刑到死刑,这是孟永清为何成为亡命之徒的根本原因。孟永清的行为不管放在当年还是现在,都是行凶,邢志强完全可以对这样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哪怕造成对方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但孟永清跑了,而且是骑着邢志强的摩托车跑的。邢志强当时也没有武器在手,负伤的情形下也没法追击,直到
王某柱和塔娜花带着那支枪到小树林,然后再由王某柱载着邢志强去找孟永清。
必须补充说明,《枪支管理法》是
1996
年以后才出台的,当年枪支在民间非常普遍,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些牧区五金店都能买到猎枪,而且很多非制式枪和土枪,没有任何部门界定其持枪非法。
1996
年上半年,内蒙古自治区收缴了
8800
多支枪,
87000
多发子弹,也没有哪个人被定性为非法持枪。本案中,控辩双方似乎也从未对邢志强持枪合法性问题有过任何争议。
本案不存在争议的还应该有,邢志强作为民警履职,遭遇了孟永清的两次不法侵害:第一次是水库大坝的遭遇,孟永清驾车冲撞邢志强,第二次在小树林的遭遇,孟永清用匕首刺伤了邢志强,都是履职的民警邢志强面对不法侵害者孟永清。法与不法的界限是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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