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外飘起了小雪,庭审按流程逐步进行。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我心中产生一丝疑惑,证据部分没竟然有一个物证,那么案件事实是如何还原的?仅靠证人证言吗?零口供可以定罪,零物证定罪还是第一次见。随后原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被告人邢志强,详细地阐述了整个案发经过。最后他说:“我是一名人民警察,一名共产党员,抓捕犯罪分子是我的职责,我没有犯罪,我是正当防卫。”说到这里,他的声音有些哽咽。
1995年6月6日下午6点左右,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王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四子王旗东梁水库射击打靶。其间,邢志强看到被害人孟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某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孟某见状右手拧油门,左手持刀驾车,边挥舞刀边驾车冲向邢志强后逃跑。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被孟某用刀捅伤背部左上侧,孟某驾车离开。王某等人携带枪支找到邢志强,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让王某驾驶摩托车载着他继续找寻孟某。二人行至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枳芨滩村时遇到孟某,孟某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王某驾车躲闪,邢志强用枪抵挡孟某的过程中不慎走火(公诉人认为邢志强是主动朝着孟某开枪),击中孟某背部。孟某在耕地内摔倒,弃车向东北方向逃跑。邢志强、王某将孟某丢弃的摩托车骑回,未再追赶。孟某受伤后,先后躲藏于四子王旗红山子村一牲口圈内、四子王旗民族服装厂仓库间小巷道内,并自行用碎玻璃将体内弹头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某的母亲租车将孟某送往武川县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乌盟公安处鉴定,被害人孟某系枪弹伤及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关于邢志强在孟某一案中实施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明确邢志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抄送各级政法机关。此后25年相安无事,邢志强扑在刑侦一线,屡立战功,逐步升任至公安局副局长。直到2020年,在纪委监委对邢志强涉嫌职务犯罪调查无果后,这桩尘封的旧案被重提,他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
窗外的雪越下越大,此时法庭内似乎也没那么暖和。在发问环节,有一幕使人印象深刻。辩护人问邢志强,你从警三十年来,受到过哪些表彰和嘉奖,破获了多少起大案,请你说一下。邢志强摆了摆手说,没意义,这都没啥,别说了。能在这种时刻对自己如此有利的“品格证据”闭口不谈,他是个好警察。
进入举证质证环节,控辩双方的交锋越发激烈。但也印证了我的怀疑,公诉人列举了60项证据,0项物证。对于最高检核准追诉决定书,辩护人吴丹红律师指出其公诉人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因为在案证据显然不足,基本的案件事实都没有明确。最高检是如何核准的?公诉人回应称申报材料是逐级上报的,经过了各级检察机关的审查。吴律师指出,在申报材料中连当年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的正当防卫认定书都没有,没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任何一项证据,最高检可能受到了地方检察机关的蒙蔽。
辩护人赵德芳律师当庭指出,当年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的正当防卫认定书并未被撤销,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诉人为何拒不承认?公诉人回应称该认定书有效性存疑,因为是四子王旗公安局对本局的民警做出,没有避嫌,不能排除有渎职和包庇的可能。吴律师回应,按照公诉人的观点,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是不是也应该由乌兰察布中院以外的法院审理呢?乌兰察布中院是否应该回避呢?而且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为何不承认正当防卫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列举的证据提出了有理有据的质疑,尤其是针对大量的证人证言。吴律师指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也就是案件的亲历者。全案实质上只有一个证人,就是王某,他是除了邢志强和死者孟某以外唯一的亲历者,其他证人并不具备证人资格。公诉人并未作出明确回应。其中关于见证人能否做证人的问题,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先做见证人再做证人,势必会污染证词,其实毫无争议,公诉人列举的相关辨认笔录以及证言应被排除。另外对于物证的缺失以及当年案卷的遗失,公诉人均未给出合理解释。枪击案没有枪和子弹?甚至连一张照片都没有?案卷能存在部分缺失、部分保留的情况?这都超出常人的认知,可以说是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天色渐暗,雪花漫天飞舞,窗外的积雪越来越厚。
次日,风雪交加,关键证人王某以及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出庭,将庭审逐渐推至高潮。公诉人列举了证人王某多达十七次笔录,其中王某对于案发经过的表述均不一致。有几颗子弹?是否开枪?开了几枪?几乎没有一致的回答。笔录中对于邢志强是否开枪,王某的表述为“我推测、我感觉、好像”,从未明确地说自己看到或听到邢志强开枪。而王某出庭后,经过控辩审三方以及被告人询问,明确地说:“我没有看到他开枪,也没有听到他开枪。”其他的情节都能相互印证。此时庭上一片哗然,而坐在旁听席的邢志强家属已经泣不成声。不知何时雪停了,阳光透过窗户洒进了法庭。
王某笔录中“至少开了三枪”等不实表述显然已经被推翻,而公诉人却认为王某的证言没有实质变化,令人匪夷所思。对于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辩护人提出质疑:没有尸体,如何得出死因分析?仅仅根据当年法医的结论以及尸体照片,如何界定枪伤与十二指肠感染对死亡的影响?鉴定人以及专家辅助人都没有直接回答这些问题,没有科学的论据,只是根据经验推断。当年法医的结论是孟某系枪弹伤击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孟某中枪后36小时未接受治疗,期间自行取出弹头,这些介入因素难道不能中断枪伤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吗?
即使这么多证据被推翻,公诉人仍然认为邢志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张邢志强是间接故意,击中孟某后没有及时实施救治而导致其死亡。辩护人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发表了准确且全面的辩护意见,邢志强的行为系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吴律师最后说,不能让人民警察流血又流泪,真是振聋发聩。辩护意见发表结束后,邢志强眼含热泪,在场之人无不为之动容。邢志强作最后陈述时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恳请合议庭作出公正的判决,还自己一个清白。看着他捧着比一副扑克牌还要厚的手写材料,我不觉湿润了眼眶。庭审进行到晚上九点左右,走出法院,刺骨的寒风迎面而来。
事实的真相究竟是什么?除了邢志强以外没人知道,其实证人王某也不清楚,唯一可以确定的他是没有看到也没有听到邢志强开枪。聚焦于证据以及庭审,毫无疑问,邢志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正当防卫。本案显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存在重大错误。一审判决的核心观点是邢志强在被孟某捅伤后,孟某已经驾车离开现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认定邢志强随后追击孟某属于事后报复。其实结合王某的证言能够得出,第三次相遇是孟某的主动冲撞,不法侵害并未结束,这点王某的证言是能够明确的。若孟某真的是驾车离开现场,被捅伤、包扎完伤口的邢志强根本不可能追上孟某。而对于前两次冲突成立正当防卫,原审判决以及本次庭审中的公诉人均予以认可。
关于公诉人主张邢志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即放任孟某的死亡,也不成立。邢志强当时并不知道孟某已经中枪,而且距离太远无法追上孟某,这点在王某的证言中也能得到印证。另外邢志强当时身中刀伤,血流不止,其与王某到达医院后就已经报警,孟某不敢去医院就诊,是害怕被警察抓捕,这并非邢志强造成的。关于死亡原因的问题庭审中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介入因素很多,足以中断枪伤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枪伤直接导致孟某死亡。
本案能被内蒙古高院裁定发回重审,说明原审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合议庭的三位法官认真负责,耐心地听取了各方意见,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足够尊重辩护人的各项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程序正义。两位辩护人直击要害地发问、及时准确地回应、有理有据地辩论令人赞叹,展现了高超的辩护水准,法理与情义并重,很多次都想拍手叫好。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希望合议庭能综合全案的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法治水源的清澈明净。
(作者:李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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