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2022年2月16日印发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以及收费金额等信息。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明确充电设施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对已纳入当地增建改建计划的充停场所,原则上应从建设完工之日起,实现充电设施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其他场所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物业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用户等环节主体间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报装主体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
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22: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下浮0.25元/千瓦时,具体电价水平↓↓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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