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担当者担当 为干事者撑腰——西安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政务   2024-11-26 09:12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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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日报》截图


为担当者担当 为干事者撑腰

——西安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精准规范监督执纪执法,激励党员干部改革攻坚、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等答记者问


近日,西安市纪委印发《关于精准规范监督执纪执法,激励党员干部改革攻坚、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等单位制定了《西安市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措施》和《办法》的出台,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为创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西安实践提供坚强保障。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措施》制定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纪律条款。今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都对“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作出安排部署。


《措施》的制定出台,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强化诬告行为治理,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干事创业环境。


问:《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答:《措施》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8个部分:科学甄别信访举报、精准处置问题线索、提高案件查办质效、精准实施容错纠错、规范审慎问责追究、做实回访教育工作、做好廉政意见回复、推动干部作风转变。


在内容上主要突出“三个注重”。一是注重政治引领、与时俱进。开宗明义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作为根本指导思想和遵循,紧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党中央、中央纪委相关新精神、新要求进行谋划部署。二是注重系统集成、整体推进。《措施》主要按照执纪审查工作流程,从受理信访举报到回访教育逐环节列出具体措施,打好容错纠错、诬告治理、精准问责等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组合拳”。三是注重务实管用、简便易行。认真学习领会、精准把握相关制度规定,逐条细化具体措施、任务清单等,确保可操作、能落地。


问:《措施》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保护干部敢闯敢干敢为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为进一步完善担当作为的保护机制,《措施》提出了具体明确的举措,比如:将容错机制嵌入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各环节,细化完善容错纠错正负面清单,定期汇编发布指导性案例,坚持容纠并举;对党员干部在改革、探索、创新工作中的一般性工作失误或轻微违纪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坚持批评教育为主,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严格规范问责程序,坚持集体讨论、严格把关,对重大问责事项提级审核,把问责案件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客观公正对待受处分干部,对积极主动改正错误、表现优秀的回访教育对象,符合条件的,影响期满后客观提出推荐使用建议;对涉嫌诬告陷害的,由承办部门按照《西安市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对受到诬告陷害和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公职人员澄清问题,消除不良影响。


问:出台《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真抓实干浓厚氛围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严明政治纪律、净化政治生态、匡正党风政风的重要举措。


基于此,我们制定了本《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治理,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勇于创新、敢打硬仗、不谋私利的清白干事者撑腰鼓劲,健全干部担当作为激励机制,营造激浊扬清、真抓实干的良好政治生态。


问:《办法》从哪些方面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规范?

答:《办法》共四章19条: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条款,主要阐述了制度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等;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三条)为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条款,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在联合查处诬告陷害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诬告陷害人处理处分以及从重、从轻情形等内容;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为开展澄清工作条款,明确了开展澄清工作的适用情形、遵循原则、澄清方式等内容;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为附则条款,对该制度的解释、施行等予以明确。


问:如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公职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何予以澄清正名?

答:《办法》明确,严肃追究诬告陷害人责任,对诬告陷害人是党员、公职人员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具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公职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对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征求澄清对象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分析研判,可选择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予以澄清。


问:如何推动《措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牢固树立“查处腐败分子是政绩,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也是政绩”的理念,精准定性量纪执法,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体现力度、尺度和温度。加强宣传阐释,分级分类指导,大胆探索实践,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巡察监督等重要内容,积极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误的浓厚氛围,有力有效服务保障全市改革发展大局。


各单位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既要发扬民主,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正确行使监督举报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又要狠刹歪风、激扬正气,对诬告陷害行为严厉打击,形成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强大声势,为创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西安实践提供坚强保障。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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