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申请条件
(一)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二)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操作流程
网上申请
企业通过 “一网通办”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服务系统,搜索“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认定”菜单进入申请页面,确认录入信息无误后完成提交。
柜面申请
网上申请通过后企业应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注册地所在区的就业促进中心核验:
(一)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二)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区就业促进中心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相关提示
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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