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柴某于柴胡店镇创业路与兴业路十字路口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五羊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五羊电动三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被宁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75mg/100ml,酒驾。
经查询,柴某曾于2017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员柴某于柴胡店镇创业路与兴业路十字路口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五羊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五羊电动三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被宁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75mg/100ml,酒驾。
经查询,柴某曾于2017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