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增城有6名车主
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被立案警告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使用量呈增加趋势,为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时常引发火灾事故,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或违规改装、更换锂电池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近日,中新镇综合事务中心(出租屋管理组)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队,深入辖区对流动人员和出租屋开展全面排查,严查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并对多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警告。
11月5日,排查组在中福路三巷检查出租屋时,发现一出租屋承租人冯某某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冯某某给予警告。
11月5日,排查组在水车路四巷检查出租屋时,发现一出租屋承租人焦某某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车,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法对焦某某给予警告。
11月5日,排查组在太师二路检查出租屋时,发现一出租屋承租人崔某某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车,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崔某某给予警告。
11月4日,排查组在霞福路检查出租屋时,发现一出租屋承租人莫某某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法对莫某某给予警告。
11月4日,排查组在桥福路检查出租屋时,发现一出租屋承租人陈某某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法对陈某某给予警告。
11月5日,排查组在北楼路检查出租屋时,发现一出租屋承租人李某某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车,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法对李某某给予警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
更容易引发火灾
火势若不被及时发现
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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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4日2时48分许,广州市海珠区一民房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力量在清理火场中共搜救出5名人员,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步调查为电动自行车电池违规带入室内充电起火所致。
2024年7月6日,广东中山一民房发生火灾。消防员到达后发现现场明火已被群众用灭火器扑灭,所幸无人员伤亡。据了解,车主将电动自行车放在室外充电时突然起火,情急之下,车主与邻居迅速用灭火器把火扑灭。幸亏这次起火的电动自行车是在室外充电,如果火灾发生在居民楼内,后果不敢想象。
2021年2月18日凌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滨河路一出租屋发生火灾。经过消防救援力量紧张处置,现场火势得到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据了解,住户侯某某晚上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在3楼的楼梯口处充电,随后进屋。次日凌晨4时许,充电中的电动自行车开始冒烟,仅3秒钟,不断涌出的黑烟就将电动车包围,火光飞溅,伴随着爆炸,电动车很快处于猛烈燃烧的状态。逃生疏散的楼道口几乎完全被大火堵住了,而此时正是人们熟睡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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