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街坊邮寄手镯丢失,快递只赔3倍运费?合理吗?

美食   2024-11-17 10:5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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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成为名副其实的快递大国。发达的邮政、快递行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随之,快递毁损、丢失等诉讼纠纷也不断增多。


案情还原

  增城街坊黄女士从事玉石珠宝首饰生意,顾客遍布全国各地,黄女士通过快递方式交付货物。一天,因为档口客人较多,黄女士就让相熟的快递小哥直接收走已经打包好的手镯,但黄女士忘了给手镯快递下单保价。


  后来黄女士收到网店客服信息,顾客称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了,还是没有收到快递,要求退款,黄女士予以退款,并向快递公司多番打听,结果还是没找到该手镯快递。黄女士便就丢失的手镯咨询快递公司客服,客服称只赔偿3倍运费。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刘碧云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的刘碧云律师表示:客户与快递公司之间发件、收件行为,双方之间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快递企业未尽到妥善保管运输义务导致快递丢失的构成违约。在客户与快递企业未达成保价或限额赔偿的约定情况下,需按照快递寄送的目的地、到达地该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数额。


  至于“未保价只赔3倍快递费”的说法,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是,这一规定适用的主体是邮政企业从事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快递业务并不能适用这一赔偿限额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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