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羯”已成“风王”!顶着大风去上班被树砸,算不算工伤?

文摘   2024-09-06 18:50   广东  


今日(6日)16时20分前后

超强台风“摩羯”

在海南文昌市沿海登陆

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

17级以上(62米/秒)

成为今年西北太平洋和南海上的“风王”



广州有大雨局部暴雨

甚至会有局地龙卷


受“摩羯”影响

 一直到7日广州有大雨局部暴雨 

并伴有8~10级短时大风、

短时强降水、强雷电、

局地龙卷等强对流天气

 其中降水集中时段为6日夜间 



台风移近时

特别是粤西登陆时

台风的第一象限(也就是东北象限)

是龙卷的高发区域

据研究72%的龙卷发生在该区域


这次台风摩羯登陆粤西一带

广州恰好处于台风的“第一象限”

也是龙卷的高发区域

 这两天广州易发强对流 

 甚至会有局地龙卷 

大家提高警惕!

🌪🌪🌪



台风天出门

一定要注意安全!


台风天上班

也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一起来看看案例

事件经过

冯某是海南海口某餐饮公司员工。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


当天晚18时许,冯某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在途经解放西路时,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1月17日,冯某母亲陈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3月1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冯某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陈某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


陈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家属、公司双方各执一词

家属起诉理由:事发地点是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应当认定为工伤。


1、冯某所受人身伤害符合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工作目的的认定工伤条件。冯某在餐厅工作,因其家与上班工作地点比较近,平时都是步行往返其家和工作单位。冯某的受伤地点是其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冯某在上班途中受的伤,是工作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例举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该条款只是例举,因而不可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未列举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冯某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理应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3、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交通事故等遭受的伤害对受害职工及其家人来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在上班路上、同样是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其它事故不予认定,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公司意见:公司对冯某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但冯某在家明知风险仍强行外出,应自负其责。


公司认为,首先对冯某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向其家属送去57900元的慰问金。


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公司于7月15日已将“华侨大厦物业管理处防台风通知”张贴在餐厅文化墙,员工均已熟知。7月18日冯某完成上午工作后回家,晚班工作时间为18:30至20:30。由于天气原因,公司领班告诉上晚班的同事(含冯某),中午不要回家(留在餐厅避台风),一定要坚持回家的,下午上班前需先打电话给餐厅,然后确定是否上班。因冯某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冯某“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冯某明知外出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在于其自身,后果也应由本人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冯某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冯某作为餐厅的员工,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据此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省人社厅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复议程序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



来源:广州日报、浙工之家、广州工会、广州白云发布、广州天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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