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临牌两轮车将纳入常态化治理

政务   2024-10-31 20:15   江西  

根据《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等规定,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号牌的电动车三年过渡期已满,2023年5月1日以后不能再上路行驶。柴桑公安交警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将临牌两轮车治理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


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


  第二节 电动车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二轮车辆以及三轮、四轮等低速电动车。

第二十四条 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

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未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购买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购买的,不予发放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应当进行机动车登记挂牌,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

对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本条例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柴桑公安交警提醒:请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号牌、无牌、套牌、假牌的非标二轮电动车车主,尽快通过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车辆。


   编辑:吕   珅   
校对:魏金玉
审稿:许   鹏
核发:叶志纯
素材来源:交管大队


柴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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