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or“嫌疑人”?

政务   2024-10-10 20:33   江西  

提供银行卡替人收点钱帮忙取钱
被“冻账户就能成功取现
别信“天上会掉馅饼”
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小心陷入犯罪圈套
让“受害者成“嫌疑人”

     10月7日,家住柴桑区的卢某升打开APP,试着提取账户中之前刷单“赚取”的钱,当他面对仍被“冻结”的账户一筹莫展时,“客服”发来信息,声称只要卢某升帮忙将“客服”存进他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就能把刷单冻结金额一次性返还给他。退款心切的卢某升并未多想就答应了,向“客服”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号。

      随后,卢某升的银行卡陆续收到多笔转账,他按照指示到银行取款时被迅速赶来的民警控制,并被依法传唤接受审查。“我猜到这些钱可能是通过违法活动得来的,但我被套进去的钱太多了,想他们能把我的钱还给我,以为只要谨慎一点,就没事的,没想到钱取完还没出银行就被你们抓了。”卢某升到案后,悔恨不已。

      最终卢某升没能拿回被骗的钱,反而在另一起电信诈骗案中,沦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和追赃挽损工作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请务必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

切莫因贪图一时小利

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核  发 | 叶志纯    审  稿 | 许   鹏 
校  对 | 魏金玉    编  辑 | 金克婕



柴桑公安
关注“柴桑公安”公众号,在这里您可以了解柴桑警务信息,咨询相关业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