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将于11月起实施,具体有这些要求→

百科   2024-09-12 11:13   山东  

8月29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进行发布。

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贺江华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76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并从健全多元共治的消防工作格局、强化重点领域的消防安全要求、提升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管效能多方面作出部署。

《条例》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务实管用,有效破解制约我省消防事业发展的一些瓶颈性问题。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方面,明确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创新建立防范协同、公益培训和行业协作等常态化机制。在赋能多维立体防治方面,突出特殊对象的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等机制。在助推综合施救增效方面,着力构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体系,发挥志愿服务在消防安全中的作用。据悉,《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川省消防条例》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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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以及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灭火救援应当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原则。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灭火救援的科学性、时效性、有效性。

第五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地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和火灾与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演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

熟悉和演练活动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单位、场所正常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迅速报警。起火单位应当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并如实向消防救援人员提供火灾现场有关信息。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九条  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负责火场外围警戒,维护通往火场的道路交通秩序等工作。

火灾现场总指挥由现场的消防救援部门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火灾现场总指挥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可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依法决定采取有关紧急措施。

支援火灾扑救的单位、个人,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人员、物资支援灭火。

第六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费用。

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保障车等消防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往返收费路桥时免缴通行费。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的施救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补偿外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损耗。

第六十一条  消防救援部门有权根据火灾调查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起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灾后现场,并如实提供与火灾调查有关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封闭现场或者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干预、阻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员
专注于消防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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