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提高职称评审质量,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更好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怎么监管?如何惩处?
监管措施有哪些
带你详细了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库)。
诚信档案库主要记录
涉及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
包括违规情形、处理依据、
处理措施、生效时间、记录期限
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
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
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
进行承诺
承诺不实的
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申报人存在以上违规行为之一的
记入诚信档案库
记录期限为3年
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
重要参考
申报人通过以上违规行为
取得的职称
一经核实
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或者评审单位
予以撤销
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
评审专家
在开展职称评审时
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
对履行评审职责、
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
作出承诺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三)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四)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五)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
(六)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八)其他违规行为。
评审专家存在以上违规行为之一的
记入诚信档案库
记录期限为3年
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通报其所在单位
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对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
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二)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
(三)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四)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五)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六)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违规行为。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各部门、中央企业等单位负责汇总本单位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用于对申报人、评审专家以及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信用核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汇总全国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纳入职称申报评审
失信黑名单
依法依规予以失信惩戒
评审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提醒,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对评审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与《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国家职称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
(二)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核准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
(三)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健全;
(四)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五)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六)组织职称评审或者委托评审不符合国家职称政策要求,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
(七)利用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渠道,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巧立名目高额收费,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
(八)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及时调查核实,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畅通;
(九)其他违规行为。
评审单位存在以上违规行为两项以上,评审管理松散、把关不严,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评审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管部门。
确实完成整改的
经监管部门同意后
恢复职称评审工作
列入下一年重点监管对象
评审单位在一个备案周期内受到2次提醒或者1次约谈,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收回其职称评审权。
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对申报人所在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
(三)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四)其他违规行为。
整改不力的
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