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柔性执法终于在首都落地了

百科   2024-09-09 14:34   山东  

   多年来,消防监督执法因为“标准过高、审批过难、执法过重”,给北京市的社会单位感觉消防监督执法始终是“过严、过硬、过细”,给人一种“不食人家烟火”的感觉。有网友甚至感叹说:“北京的消防监督执法中,监督执法人员犹如来自太空,只知严苛标准,不懂体恤民情,犹如‘不食人间烟火’的二郎神”。特别是近几年,由于火灾事故追责时常按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定性调查,追责扩大化的问题始终在困扰着广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由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有些轻微违法行为,也要施加罚款的行政处罚,有些单位已经承诺进行隐患整改并为此而展开努力,但由于消防监督员检查到后没有“从宽、从轻、免除”的相关规定,而不得不进行行政处罚,最后导致人民群众对消防的满意度不高,广大消防监督人员也是望洋兴叹,毫无办法。

   虽然2022527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已经印发了《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但该文件规定的内容过于粗线条,对于什么是柔性执法,以及柔性执法有什么具体内容等未做规定。没有规定“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首查不罚、从轻不罚”的具体情节和条件,致使监督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敢适用“柔性执法”,不知道什么情况下才能采用“柔性执法”,最终,《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并未严格实行,结果就是:执法监督人员无奈,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无所适从。根据上述情况,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广泛争取意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立规,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这次的规定文本,并及时和市司法局对接沟通,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法条的执法效力,以及法条的长期稳定性。

   这次的《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其突出特点是对“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首查不罚、从轻不罚”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使概念更清晰明了,违法事实和条件更加符合实际。其最大的亮点是,首次规定了“履责不罚”,并明确规定了7个方面的“履责不罚”,既为企业赢得了主动整改隐患的机会,又为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合规管理”创造了条件,充分发挥了单位的主体力量,也为社会服务机构服务社会单位进行“合规管理”提供了舞台,更加有利于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整改。

    “履责不罚”,是合规管理的重要一环,《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对此进行了充分明确:“单位有证据足以证明已经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没有主观过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建筑物已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且未进行新的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许可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故障,在消防监督检查前,单位已经自行发现、记录或者已经通过信息系统报告隐患,正在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三)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或者已经通过信息系统报告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的;(四)高层建筑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已经通过信息系统报告消防救援机构,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五)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居民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已依法履行制止、劝阻和报告职责的;(六)对于消防救援机构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已履行隐患整改法定职责,但由于客观因素未如期整改完毕,在整改期限内向消防救援机构主动说明情况被采纳,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七)多产权建筑,相关业主已经书面同意对建筑附属的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公共疏散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公共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积极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但因其他业主不同意,无法履行统一管理职责的。”这七个方面,基本涵盖了企业消防安全合规的主要方面,清晰明了,便于操作。这在全国范围内也是独树一帜的!

   为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在消防柔性执法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喝彩,鼓掌!并真诚希望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的消防监督员在每一个消防行政执法案件中都能够让社会单位真正体会到“柔性执法”、“温暖执法”,“和谐立法”带来的光明前景。

来源:明哥说消防

消防安全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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