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钦市金管委字〔2022〕1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结合钦州实际,现就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经批准获得批准缓缴的企业,其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一)申办流程:申请企业提交《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缓缴决议、补缴方案,交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山县、浦北县管理部均可办理)审核批准,不作为欠缴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二)恢复正常缴存及补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恢复正常缴存并按批复的方案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一)实施对象:一是所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已获批准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二是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办流程:借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灵山县、浦北县管理部)提交申请。
(三)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商业贷款部分仍需遵守发放贷款银行的规定。
(四)暂缓还款期满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本付息。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缴存人夫妻双方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缴存人单方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
四、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将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月租金标准上限分别由未婚(单身)职工600元/月提高至700元/月,已婚职工由80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