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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忙着出差的张先生将一辆机动车停在昆明市晓东村的巷道内,堵住了一个仓库大门。3天后,出差归来的张先生发现,自己的车被人挪到了垃圾场里。这究竟是咋回事呢?
案情 堵门变赌气 孰是孰非
车主张先生说,5月31日24时许,他回来时车已经在垃圾场里了,他以为是警察移的,没想到是仓库主人私自用叉车移的。
仓库主人陈先生则称,张先生的车堵在仓库门口,他们自己的车出不来,门口还要装卸货,自己没办法才将车叉走的。
对于这件事情,纠纷双方都觉得自己委屈。当时忙着出差的张先生停了车就去了外地,他承认自己有错在先,其间他也接到了警察的挪车电话,答应回到昆明后第一时间挪车。
而被堵了大门陈先生对此很生气,原来张先生停车堵住的两道大门是陈先生的仓库门,仓库门一堵,他的生意就做不成了。
“他停车堵住门口不是一次两次了,电话也不留。第一次我打了‘一键挪车’电话,第二次堵了我3天,也联系不到他,没办法我只有报警。”陈先生说。
陈先生说,张先生这辆车多次堵住他的仓库门,“我们几辆车几个人等他一辆车,要等到夜里一两点才回来挪车,我们等不起。”陈先生说,“我们自己有叉车,就给他挪到旁边了。”
这事儿双方互相体谅一下本来也就过去了,但出差归来的张先生却称自己的车出现了损伤。
“我看见车时,轮胎已经没气了,车胎是坏的。因为他们把车拖到垃圾房门口,各种垃圾、玻璃都往车上丢,漆面有损伤,底盘也受到损伤。毕竟他拿叉车抬了多高,4S店报了这些东西要修。”张先生说。
对此,陈先生并不认可,觉得自己只是用叉车挪了一下,底盘不可能就坏了。
张先生认为,自己堵了别人的仓库,的确有错在先,但陈先生的处置方法欠妥,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获得部分赔偿。
“如果他联系交警或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解决,造成的损失都由我来承担,但他这种行为是私自,太鲁莽了。这件事我也受到教育了,希望警方能帮忙协调一下,让他赔偿一些损失。”张先生表示。
而陈先生一方不同意这个协商方案,坚持要走司法程序。
“我让他去法院起诉,让他拿鉴定报告,如果是我们叉车叉坏的,我们赔偿他的损失;如果不是的话,我们要起诉他影响我们3天生意。”陈先生说。
释法 不要以过激方式处理纠纷以免受害人变成侵权人
案例中,双方当事人遇到的问题,该如何来解决?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莎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律师认为,此次事件中,张先生将车停在巷道内,若该巷道内没有可以停车的相关标志,那么张先生的行为就属于违章停车。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张先生乱停车堵在陈先生的仓库外,导致陈先生的车辆无法正常出入。在张先生未及时挪车的情况下,陈先生擅自用叉车将张先生的车挪走并放置在垃圾场。如果张先生有证据证明车辆的损坏确实是因叉车行为导致的,那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应及时拍照保留证据,与行为人协商处理或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造成损失的,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矛盾纠纷时,千万不要擅自采取过激甚至违法方式来处理,以免盲目行事致使自己由受害人变成侵权人,也避免将“小矛盾”扩大为“大麻烦”。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