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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手里又没有工资条,该咋办?近日,一起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过二审落下帷幕,丘北县某用人单位因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被判决承担支付义务。
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应聘到被告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主要从事会计工作,每月工资为3000元,由公司负责人的妻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至2022年3月,李某实际仅获得工资收入8000元。因工资多次被拖欠,李某提出离职,离职前仍按要求完成了税务申报及财务工作手续交接。离职后,被告公司仍未向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劳动报酬13000元。被告公司应诉答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需先进行劳动仲裁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约束。本案中,原告李某没有和被告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拖欠其工资报酬也没有出具欠条,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没有在该公司工作过的人员无法伪造,能够证明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的事实。
丘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劳动报酬13000元。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提起诉讼,如果其诉讼请求仅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而在实践中,劳动者被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拒绝为其开具工资欠条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在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成立以及被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判决,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