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
全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围绕
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
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
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查办了一批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
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现公布我市
第七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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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重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资质,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在住所自行配制化妆品,主要用于自营门店,配合理疗按摩服务搭配使用,并未单独收取费用。自公司成立以来,仅对外销售2笔,销售金额19000元,截止案发,当事人已经将货款退还给交易相对人,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化妆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30524.1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大渡口区的“某美容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款名为“会珍堂清肌净颜洁面乳”的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437。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但无采购涉案化妆品进货查验的相关资料记录。
鉴于当事人于检查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当场登记进货查验记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对北碚区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防晒隔离喷雾TM涂抹式给药器”,该产品瓶身标识有Sunscreen,30+++,备案凭证编号:赣宜械备20220051号,产品描述:由滚珠头、腔体及护盖(无内容物)组成,采用高分子制成,非无菌提供,不含药物,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经核实,该防晒隔离喷雾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防晒隔离喷雾TM涂抹式给药器”4瓶、没收违法所得5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合川区冯某某化妆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待销售的“珂思寇五维舒缓修护精华体验套”3盒、“珂思寇复合果酸祛痘无瑕体验套”5盒、玻尿酸水光盈润精华液1盒、玻尿酸水光盈润精华液1盒、婷美I美肌紫晶冻龄胶原肽粉套盒1盒,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未严格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美容美发机构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美发店中的操作台上发膜、发胶、水胶等美发类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经调查,该美发店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上述化妆品均为当事人提供烫发、理发定型等服务项目时使用,经网络比价确定货值金额为53.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