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案例】为套贷款,虚假买房,结果竟是……

文摘   2024-10-16 17:58   江苏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5日,A公司与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XX街区1幢1单元401、501号房,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上述房屋备案登记在甲名下。2007年9月21日,银行将贷款发放至A公司账户。2009年11月1日,A公司与乙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乙购买A公司开发的XX街区1幢1单元401、501号房,后乙入住上述房屋并主张购房款以之前的欠款予以冲抵。2019年9月,甲因欠丙借款,法院判决甲偿还丙借款本金及利息,后丙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上述房屋,并作出拍卖裁定。原告乙认为案涉房屋并非甲所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乙的异议请求。后乙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甲与A公司于2007年8月5日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虽经备案,但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其次,根据乙在另案中举证的A公司的记账凭证,证实甲签订案涉房产买卖合同所办理的按揭贷款汇入A公司账户后,A公司记账为其他应付款,此后A公司逐月将应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存入甲预留给银行的账户用于清偿按揭贷款,甲亦认可未实际支付房款,甲购买案涉房屋所办理的贷款实为A公司套取银行贷款。因此,本案中,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与开发商A公司就案涉房屋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仅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没有真实的卖房、购房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签订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属无效。故,甲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利人。






法官说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是订立、履行合同仍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前社会上存在较多因筹集资金而以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名义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合同当事人若为非法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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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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