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
大家最关心的事情之一
就是今年是否能够燃放烟花爆竹
目前
南充9县(市、区)陆续公布了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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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公安局
1. 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3.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重要桥梁、铁路沿线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 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5. 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6. 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7.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2025年1月8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放区域和时段
(一)禁放区域:南台街道(原永清乡除外),晋城街道,常林镇(原宏桥乡、群德乡除外),多扶镇(原金山乡、扶君乡除外)为禁放区域。
(二)禁放时段: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殡葬服务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3.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5. 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6.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 、在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会同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 、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17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仪陇县城城区及新政镇、度门街道、柴井乡全域为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外的乡镇为限放区,限放区在春节、元宵节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应严格遵守《通告》规定,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禁放区所属乡镇(街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控工作。限放区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当地派出所等单位加强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控工作。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17-7222203、110。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2月6日印发的《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下图红色区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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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营山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各级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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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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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佳贤
责编/敬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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