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非法运输烟花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还是《烟爆条例》罚款?

文摘   2025-01-22 09:24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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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查获行为人(个人非单位)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可以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5万元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根据第36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否意味着可以在给予治安拘留的同时,对其处罚款?
答:不能,《烟爆条例》第36条第2款的罚则仅适用于单位违法行为。参考文献如下: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孙茂利主编)
53.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实务问题】
(13)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竟合。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参考规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36条第2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36条第3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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