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江西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联合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学生营养餐政府采购等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各实施县有关部门作为采购人统一组织实施。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原辅材料等,由县级有关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或比照框架协议等方式实施采购。
《通知》提出,采购人应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以学生营养改善为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要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采购的食品食材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严禁无资质、无效资质、资质不全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要科学、全面制定评审规则,确保覆盖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的核心内容。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的采购标的单价,不得高于当地县级市场价格监管部门公布的同期市场公允价格。对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各实施县要结合实际加强管理,大力推行原材料面向生产环节的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
《通知》强调,采购人要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供餐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严格按合同约定供货、拨付资金,不得超前或延迟拨付资金。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供应商(供餐企业)违反合同相关规定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供餐企业)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各实施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各实施县和学校应加强采购档案管理,做好索证索票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并建立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对于大宗食材等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及时处理。参与营养改善计划政府采购项目的各方主体,应根据“一项目一评价”的原则,及时完成信用评价。财政部门要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供应商(供餐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对其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并视情况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营养改善计划政府采购项目质效。
此外,《通知》还规定,要落实支出责任,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加强结转结余管理,做好信息公示公开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