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前锋区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0-08 17:14   四川  




赵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法院审理查明


01

赵某、解某某侵犯著作权的事实

被告人解某某系某包装装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以来,被告人赵某联系解某某让其帮忙复制图书,解某某明知所印刷的图书没有经授权仍予以同意。之后,被告人赵某负责提供铜版纸、样本书等原材料,被告人解某某负责印刷、装订和包装。2020年6月至2023年3月,赵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解某某支付印刷费共计人民币约58.96万元,除去工人工资、电费等成本后,被告人解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约16万元。

2023年4月12日,解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帮助赵某印刷侵权图书的事实。经解某某辨认,被告人赵某仓库中由解某某帮助印刷的侵权图书共99000余本,按定价算经营数额约为人民币643.46万元。

02

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事实

2020年以来,被告人赵某除了在被告人解某某处印制盗版书外,还从张某春等人处购进盗版书用于销售,其中销售给下家朱某盗版书金额约57.49万元,销售给下家魏某波盗版书金额约28.62万元,销售给下家韩某某盗版书金额约2.38万元,销售给下家张某盗版书金额约12.28万元。被告人赵某销售盗版书金额合计人民币约100.77万元。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利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2023年4月5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到案。被告人赵某租用的仓库内尚未销售的图书共417900余本,其中从他人处购买且为侵权盗版图书的有285000余本,按定价算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06.8648万元。

03

葛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事实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葛某某从张某春等人处购进盗版书用于销售,其中葛某某销售给下家韩某某获取人民币约7.79万元,销售给下家张某获取人民币9973.5元。被告人葛某某销售盗版书金额合计人民币约8.79万元。被告人葛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6万元。

2022年12月18日,被告人葛某某被抓获到案后,查获其仓库中尚未销售的图书共131000余本。其中为侵权盗版图书的有99000余本,按定价算经营数额人民币约447.40万元。

04

韩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事实

2021年8月底以来,被告人韩某某从被告人葛某某、赵某等人处购进盗版书,再通过其经营的10余家网店零售获利。其中,韩某某经营的一家网店销售盗版书共65676本,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约155.85万元,被告人韩某某非法获利不少于人民币17万元。

2022年12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到案,查获其家中尚未销售的图书共10800余本,其中为侵权盗版图的有10400余本,按定价算经营数额人民币约36.08万元。




赵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葛某某、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以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葛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解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同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查扣在案的侵权图书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赵某等人服判息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赵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典型意义




被告人赵某等四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复制和销售他人作品,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机制,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更好调动人民群众创作的积极性,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锋区人民法院 胡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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