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追回游戏充值款,司法小妹获点赞

政务   2024-10-15 17:17   四川  

“我今天来司法所,是代表全家人真心来感谢陈鑫小妹妹的!”10月11日,邓秀碧老人抑制不住激动的心情,用孙子的作文纸亲自手写了一封感谢信,连声向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陈鑫表示感谢。在这背后,藏着一段温暖人心的为民故事。

基本案情

事情还要从9月23日下午说起,邓秀碧老人一脸焦急,来到万善司法所寻求帮助:“小陈,快帮我瞧一瞧,我手机微信里的钱怎么变少了?”

司法所工作人员陈鑫热情地接待了邓秀碧老人,通过仔细查看及询问,发现从9月8日起,老人的孙子余某某向两家游戏运营商累计充值达2846元。

得知钱款去向后,老人情绪十分激动。陈鑫耐心地安抚老人:“未成年人游戏充值可以申请退款,但要视情况而定,也存在不能全款退还的可能。”老人听到有希望退款时,更加激动了,嘴里一直念着:“请一定要帮我想想办法,那是我和两个孙子两个月的生活费啊!”

随后,陈鑫积极行动起来。她通过与游戏公司的客服反复沟通,按照各游戏公司后台要求,提供了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相关证据资料,详细说明事情原委,还协助邓某某开具监护人证明。考虑到邓某某年龄偏大,对网络退款流程不了解,陈鑫更是手把手引导老人填写退款申请。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和不懈努力,10月10日,退款成功。10月11日上午,邓秀碧老人携带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来到了武胜县万善司法所,出现了本文开头的感人一幕。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武胜县司法局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时刻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司法所工作人员陈鑫用实际行动诠释责任,以真心、真情、真诚的服务践行初心使命,赢得了群众的由衷点赞。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武胜县司法局 王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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