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政务   2024-10-14 17:14   四川  



陈某1


爸现在就住在我家,我不存在不赡养他的情况。


我也愿意养爸,但是需要他把房子等财产拿出来平分。

陈某2

陈某3


我觉得可以五姐妹轮流赡养,就不给赡养费了。


爸年轻时帮三姐照顾过小孩,她应该承担更多赡养义务。

陈某4

陈某5


赡养老人是应该的,该拿好多钱就拿。

案情简介 

陈某某与妻子先后生育五个女儿,分别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2022年1月25日,陈某某与陈某1、陈某2、陈某4、陈某5签署《养老协议》,协议约定:从2022年2月1日起,陈某3不再赡养陈某某,而由陈某1、陈某2、陈某4、陈某5四姐妹赡养。

但协议签订后不久,陈某某的五个女儿就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并开始互相推诿,致使陈某某未得到有效赡养,故其向前锋区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案件受理后,毛红玲法官通过电话一一向陈某某的五个女儿了解情况。在沟通过程中,陈某某的五个女儿都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于是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但调解并不顺利,陈某2始终坚持先分“遗产”,陈某3则坚持轮流赡养但不给赡养费,陈某4坚持要陈某3承担更多赡养义务。见五姐妹对赡养方式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毛红玲法官遂决定发挥巡回审判的优势,将开庭地点定在原告居住地的村委会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裁判结果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年近八旬,劳动能力缺失,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故结合客观事实、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农村生活水平,酌情确定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每人每月向陈某某支付赡养费200元,陈某某因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五姐妹平均负担。至于陈某2要求分割原告的财产,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




锋锋说法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赡养的权利。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子女不应逃避,更不得对该义务的履行附加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前锋区人民法院 袁万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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