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
有些事只是一念之差
可能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
男子何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
被告人何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无业,住靖江市中天城市花园。曾因殴打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9年10月1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分别于2023年3月31日、2024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与王某原系情人关系。2023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在靖江市中天城市花园**幢***室王某家,因看到王某手机内有与他人的暧昧聊天记录等,与王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何某持菜刀将王某左肩砍伤,将上前抢夺手机的王某推倒在地,后又将欲逃离现场的王某强行拉回屋内,致王某摔倒在地,并采用脚踹、持水果刀架脖等方式殴打、威胁王某,致王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3年2月26日,靖江市公安局依法从王某处扣押菜刀1把、水果刀1把等,上述物品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2023年3月17日,被告人何某已赔偿王某人民币60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伤情照片、涉案刀具照片等物证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警情详细信息、靖江市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CT急诊初步报告、收条等书证,证人顾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书,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何某有劣迹,且持凶器伤害他人,故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何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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