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原油
指南
原油作为一种重要的大宗能源类产品,被称为“工业中的血液”。随着经济的发展,众多行业对原油的需求日益增长,对进口原油的关注也越来越高。今天,小编将带大家了解进口原油的相关知识。
PART.1
原油的化学组成
原油的主要组成化合物为烷烃、环烷烃、芳香烃等烃类化合物,含硫、氧、氮的非烃类化合物,以及少量由硫、氧、氮和金属等组成的复合有机化合物。原油的主要组成元素是碳和氢,分别占83%~87%和11%~14%;同时,原油中还有少量的硫、氧、氮,以及微量的磷、砷、钾、钠、钙、镁、镍、铁、钒等元素。
PART.2
主要产区和油种
当前,世界上的主要原油产区有以下几个:一是中东地区,已知探明储量占全球探明储量的一半以上,主要分布在波斯湾沿岸至土耳其东南部,具有储量大、连片多、易开采的特点,主要产油国是沙特阿拉伯、伊拉克、科威特、阿联酋等国;二是俄罗斯,包括乌拉尔山脉西部的第二巴库和东部的西西伯利亚平原地区;三是中南美地区,主要产油国是墨西哥、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巴西;四是非洲地区,主要包括地中海沿岸和西部非洲的几内亚湾,主要产油国是北非的阿尔及利亚、利比亚、尼日利亚、安哥拉;五是东南亚地区,主要分布在苏门答腊岛东部、加里曼丹岛北部和缅甸中南部,主要产油国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六是西北欧地区,主要包括英国、丹麦、挪威等国。
PART.3
危险性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其实施指南规定,原油的危化品序号为1967,属于易燃液体。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9修订版,GHS)规定,原油的健康危害包括:眼损伤/眼刺激(第2A类)、致癌性(第1类)、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单次接触,第3类)、特异性靶器官毒性(重复接触,第2类)、吸入危害(第1类);环境危害包括:水生毒性(慢性第2类);物理危害有:易燃液体(第2类)。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规定,原油属于危险货物,其联合国 UN编号为1267,属于易燃液体第3类。
由上可见,原油既属于危险化学品,也是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在进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企业在申报时应在报关单、合同等材料中随附《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安全数据单》等资料。
PART.4
采信要求
根据《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原油采信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
(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
实施采信的进口原油(HS编码2709000000),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对未选择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口原油,海关按照原有法定检验程序实施检验。
(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原油采信公告》的附件1《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所列明的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
(三)采信机构要求
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原油采信机构目录的,应根据《原油采信公告》的附件2《“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所明确的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四)申报要求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实施采信的,在申报环节应注意以下四点:
1.海关对同期装载在同一运输工具上的进口原油采用相同的检验监管模式。
2.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进行申报。
3.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在录入采信机构代码和检验报告编号时应区分大小写。
4.在“随附单据”栏上传检验报告以及《原油采信公告》的附件3《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其中,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包含货物相关运输信息;“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应如实填写,并在“货物清单及对应检验报告列表”中将申报货物信息与检验报告编号进行一一对应,以便于海关验核,提升查验效率。
PART.5
申报要素
根据《2024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品目27.09项下包括石油及沥青矿物(例如,页岩、石灰质石、矿砂)油的原油,即不论其成分如何,也不论其是否从正常油田、凝液油田或干馏沥青矿物获得的天然产品。经过倾析、脱盐、脱水等不改变产品基本特性的方法加工的原油,以及天然气提取稳定过程中所得的凝析油,也应归入品目27.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4年版),税则号列2709.0000“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包括7项申报要素:
(1)品名:一般申报为“原油”“石油原油”;
(2)种类:指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的种类;
(3)密度或API度:物质单位体积的质量叫做这种物质的密度,美国常用API度来表示石油的密度,密度和API度可申报其一,也可同时申报;
(4)含硫量:根据货物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5)签约日期:指供求双方企业合同签约的日期;
(6)计价日期:指商品价格所适用的指数或行情的时间;
(7)有无滞期费(无滞期费、滞期费未确定、滞期费已申报):滞期费是指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超过装卸货时间时,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按实际情况填报“无滞期费”“滞期费未确定”“滞期费已申报”。
PART.6
海关监管
监管方式
一是产品检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进行重大调整,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是重量鉴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对进口原油由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
三是危化监管,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进口原油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等,还应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和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以方便查验关员核对实际货物与申报是否一致 。
取样与化验
海关对命中取样送检的进口原油进行取样。在实际操作中,登轮取样一般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结合船舱配载图,严格按照标准制定取样方案,对舱内原油的上中下三层都要进行取样,以确保样品的代表性;二是由于原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存在各种直接及潜在危害,在取样时尽量处于上风口操作,以保证取样人员安全;三是严格遵守船上的安全规定,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子设备。
进口原油在取样完成后送实验室,检验项目包括密度、水含量、机械杂质含量、盐含量、硫含量和酸值等。
PART.7
特别提醒
1、进口原油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各项申报要素,如进口申报时“滞期费未确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滞期费确定及时办理报关单修改及税款缴纳等相关手续,并将“滞期费未确定”修改为“滞期费已申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口原油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因此,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3、采购时注意签订短重或质量条款,进口收货人如果没有申请海关实施重量或品质检验,则无法获得海关出具的重量或品质证书。进口收货人应注意在签订合同时订立相应条款防范重量或品质不符的损失风险,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4、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单位:天津新港海关、天津南疆海关、商品检验处
作者:杨楠
校对:孟令宏、庞璐珉、杜美憬
审核:刘军、孟祥朋、吴月波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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