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农村宅基地合法转让要满足这几个条件

文摘   2024-11-29 21:10   宁夏  



 条件一: 转让方流转宅基地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户有所居”是农村宅基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转让行为的基础条件之一自然就是转让的一方农民要有地方住,不能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再伸手找村集体要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就是说,能够合法转让的一般都是闲置宅基地上房屋或者因继承等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合法的“一户多宅”房屋。农民如果将自己唯一的一处居住用房转让出去,就不能再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了。
 
 条件二: 流转的必须是合法的宅基地上房屋
 
违法建设是不能合法交易的,无论城市、农村皆是如此。流转的宅基地上房屋必须有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表、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等权属凭证,且符合当地乡村庄规划,不存在违法用地情形。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需要流转的,应当先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否则对于双方而言都会面临法律风险。


 条件三: 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同意
 
宅基地使用权是由村集体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故此其转让也应当经村集体或者村委会的同意,而不得由村民之间私下交易。
 
 条件四: 除有特殊地方性政策外,宅基地仅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个别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县区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跨村、镇在县域内流转。但除有此类特殊规定的外,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仅能在本村村民内部转让,更不能向非农业户籍的城镇居民转让。

 条件五: 宅基地的受让方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要求
 
宅基地上房屋的受让方也要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或者符合分户建房的标准而尚未获批新的宅基地。受让方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如受让方已有宅基地的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等,就不能再接受别人宅基地的出让。
 
对符合流转条件的,本着双方自愿原则,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般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流转。

来 源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监 制丨罗永长

责 编丨张   涛

编 辑丨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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