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预缴申报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文摘   2024-10-20 08:01   江苏  

10月预缴申报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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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公众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当然,企业也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暂不选择享受优惠,而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次年1~5月份)统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在没有研发项目、未开展研发活动的年度,企业当年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均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中,所包括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企业在当年没有研发项目、未开展研发活动,也就不存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因此,在未开展研发活动的当年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预缴时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具体如何操作?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在每年7月份、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自主选择申报享受上半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时享受上半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在7月份、10月份纳税申报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上半年、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企业所得税相关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明细表在预缴申报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规定的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为何需要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中的表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表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确是属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系列表单之一,用于填报本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因为在2021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是在汇算清缴时才享受。

自2021年起,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规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也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按照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办理方式,企业可以自行计算上半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由于年度中间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没有此项表单,为了既满足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需要又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借用了年度纳税申报表系列表单中的该份表单,由企业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表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应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依规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设备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相关折旧费能否加计扣除,若两者无法分清,可否估算一个比例计算用于研发的折旧费加计扣除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该项规定,设备(仪器)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生产等非研发活动的,该设备(仪器)计提的折旧费应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属于研发费用的部分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的设备(仪器)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生产等非研发活动,但又无法划分属于两者的折旧费,以致不能准确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不得以估算的比例来计算用于研发的折旧费用,该项设备(仪器)的折旧费全部不得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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