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盐边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提升空气质量,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市、县人民政府防火令等规定,现将盐边县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
(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五)商场、影剧院、歌舞厅以及车站、码头、公园、旅游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六)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及品种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及其边缘外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居民住宅区夜间(晚上十点至次日凌晨六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未取得燃放专业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A、B级)。
(四)居民住宅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禁止燃放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魔术弹、加特林等)、小礼花类、架子烟花、组合烟花等高空类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经营或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由盐边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盐边县应急管理局
盐边县公安局
攀枝花市盐边生态环境局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6日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 :李 俊丨审核 :曾 静
监制 :胡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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