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我说”
系列之
健身房卷钱跑路,会员如何维权?
当你被网上的精神氮泵点燃健身热情
准备悄悄逆袭惊艳所有人
正好赶上健身房折扣
你满心欢喜地充值了年卡
却在不久后得到了健身房跑路的信息...
让我们来看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吧!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原告李某在被告呼伦贝尔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一张有效期为三年的健身卡并交纳挑战卡押金1099元。双方签订《挑战卡会员入会协议书》,约定健身卡一经出售,不得转让、退卡。连续三年每年都完成健身120次(每天限一次,每次满60分钟),第三年退卡并退还押金。2021年2月,被告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停业至今。李某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卡费共计1099元整,但遭到拒绝,李某遂诉至海拉尔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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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后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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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等。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作虚假宣传,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等。
消费者应尽量选择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可以通过查询企业营业执照年限、企业年报、舆论报道、注册资本等。同时,应避免一次性投入过多金钱,避免选择预付式消费期限过长的服务。同时也要注意留存健身合同、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防止日后出现纠纷时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局面。如果商家“卷钱跑路”,消费者可以向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投诉、或者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文案丨呼伦贝尔人民法院 学生会学习部
排版丨车思杰
校对丨吴洁瑜
统筹丨杨寓淇 李梓淇
责编丨龚庭宇 陈钰冰 李煜鹏
初审丨陈心思 李煜鹏
复审丨武瑞清
终审丨陈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