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推进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运用
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质量
区安委办牵头拍摄了
“学好用好标准 隐患动态清零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系列安全科普视频
今天推出工贸企业篇(二)
快来看看吧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制作:孙春梅
复审:俞振华
审发:卜以勇
监制: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