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为进一步规范路面交通秩序
切实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自贡市公安局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贡市交通运输局
自贡市消防救援局
六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
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加强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
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路面交通秩序,切实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24〕96号)和《四川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川办发〔2024〕26号文印发)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现就加强我市在用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超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获得CCC认证等情形,无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得非机动车或机动车号牌的电动二、三、四轮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超标电动车。违法生产、销售、改装、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进行临时备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备案标识。对已取得白底红字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更换为临时备案标识。
四、超标电动车所有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备案时须交验车辆,出具身份证及车辆合法来源等资料,车辆合法来源资料缺失的,须签署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车辆所有人办理备案时依法为车辆投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备案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对临时备案的超标电动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8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内已备案超标电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的需要重新办理备案。
六、过渡期内,设计最高时速≤25km/h,额定功率总和≤400w,外廓尺寸前后轮中心距≤1.25m、宽≤0.45m、高≤1.1m的超标电动车二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参照非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他超标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做到有驾证、有保险,安全行驶。
七、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区域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等法律法规管理。违规上道路通行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对电动二、三、四轮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九、鼓励车辆所有人主动淘汰超标电动车,更换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合规机动车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自贡市公安局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贡市交通运输局
自贡市消防救援局
来源丨自贡119防火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