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道理人人都懂
但仍有驾驶人心怀侥幸“顶风作案”
现将玉龙交警近期查获的
酒醉驾人员予以曝光
2024年12月1日11时37分,马某驾驶云PY3***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宁德-福贡(宁福线)3638公里900米处时,被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马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12月6日20时43分,木某驾驶云PA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庆云路和业柏华路段时,被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12月7日10时35分,高某驾驶云PQL***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宁德-福贡(宁福线)3591公里10米处时,被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12月8日10时52分,李某驾驶贵BH***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宁德-福贡(宁福线)3620公里400米处时,被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曝光不是目的,警醒才是初衷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安全行车、文明出行
警方提醒
酒醉驾成本高
不要以身试法
主办单位:玉龙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 萍
二审:张世芳
终审:和尚彪
监制:和岳琪
法律顾问: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 李万昆
(132 0888 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