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规定,为规范我县支流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货运船舶、客船、客渡船、污染物接收船、供给船等。
二、适用范围
全县境内支流通航70.2km。即香溪河、童庄河、青干河、九畹溪、咤溪河(香溪河Ⅰ级航道19km、童庄河航Ⅲ道10.7km、青干河Ⅲ航道9.8km、九畹溪Ⅲ航道1.2km、咤溪河航道10km)。
三、船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必须持有有效的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船员;
(二) 舱面作业时,船员必须穿戴好救生衣;
(三)必须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次计划;
(四)必须保持安全航速,进出支流河口、桥区主动报送本船动态,并按规定鸣放声号;
(五)严禁在桥区水域追越、会船,船舶经过桥区航段时,应由船长驾驶或者指挥,加强瞭望,密切观察水文气象,采用安全航速通过;
(六)禁止船舶非法载客,超载运输。
四、特别规定
(一)香溪河流域
1.航道等级及船舶主尺:河口至峡口20km航道等级为Ⅰ级,通航5000t货船及350客位旅游船;货船船型尺度为105×16.2×4.3m;350客位的旅游船舶船型尺度为75.8×12.8×2.1m。
2.水上架空物:库区水位在170m时,进出所有支流内河船舶,必须采取眠桅措施;眠桅后,船舶空载航行水面船高不得高出17米。
3.锚地锚位:车站坪锚地设有20艘锚位,禁止船舶在秭归县支流非锚地水域锚泊,禁止非支流水域的靠港作业船舶停泊于车站坪锚地,船舶应按照《长江三峡库区定线制规定》公布的锚地就近锚泊。
(二)童庄河流域
1.华新水泥码头作业船舶,可选择华新水泥码头上游左岸水域锚泊(1号泊位以上),所有船舶不得锚泊码头下游通航水域。
2.禁止非流域靠港作业的船舶在该水域锚泊,船舶应按照《长江三峡库区定线制规定》公布的锚地就近锚泊。
(三)九畹溪河流域
1.禁止干散货运船舶进出、停泊九畹溪流域。
2.禁止客船在恶劣气况下冒险航行,禁止一切船舶夜间航行,葛洲坝下泄流量大于40000立方米/秒时,禁止船舶航行。
(四)咤溪河流域
禁止船舶在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下航行。每年175m蓄水期间,各类船舶进入咤溪河流域,船长必须电话向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简称:县交通执法大队)报告进出航次计划;库区水位在168m以上时段时,禁止所有船舶穿越卡子湾大桥、进出咤溪河流域。
(五)青干河流域
禁止非青干河流域靠港作业的船舶、待闸的危化船舶在该流域锚泊。
五、恶劣气象条件下防范
在高水位、汛期、恶劣气象条件下,必须服从县交通执法大队指挥,选择安全水域锚泊,严格遵守县交通执法大队实施的恶劣天气临时性限制措施。
六、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支流水域有碍航物体,航标移位、受损现象应及时向县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报告;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向县交通执法大队报告。
自发布之日,请遵照执行。违反以上规定,由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秭归县港航事业发展中心:0717--2882391
秭归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0717--2712111
秭归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9月25日
供稿:港航海事中队
审核:胡权友
终审: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