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以下称“川江客滚船”)运输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要求,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近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简称长航局)发布《关于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告》,如下:
本通告适用于川江客滚船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本通告所称川江客滚船,包括I型客滚船和II型客滚船。
二、新增船舶运力准入方式
新增川江客滚船运力只能通过以旧换新方式准入。
(一)退出现有II型客滚船3艘,可申请新建II型客滚船2艘,或I型客滚船1艘。
(二)I型客滚船市场总量不超过2艘,且仅限经营宜昌至奉节航线。
三、新建船舶技术要求
(一)主要参数
新建I型客滚船应编制船舶技术方案(含动力系统、电池系统、配电系统等主要内容,下同)。
新建II型客滚船应编制船舶技术方案,并满足以下参数要求:
1.船舶主尺度:船长≤130米、船宽≤30米。
2.船舶载车区域设计车位不超过8列,不设置支撑立柱。
(二)节能减排
1.新建船舶主推进动力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新能源、清洁能源单一或双燃料原动机发电、电动机驱动尾轴模式,船舶动力应充分考虑三峡库区变动回水区通航安全条件。
2.滚装码头应充分考虑库区水位变动大、滚装船作业及靠泊特点配套建设接岸设施。新建船舶车辆跳板应结合码头接岸设施,在保障车辆上下安全和便利的情况下,采用轻量化和小型化结构。
3.新建船舶船体应采用轻量化结构。
(三)智能监管
新建船舶应安装船舶智能安全监控设备,并能接入长江干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动态监控与服务系统、长江航运智能管理平台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系统。
(四)服务设施
新建船舶应充分考虑运输服务质量要求,专项设计“司乘人员服务设施配置方案”,提高生活娱乐设施配备和客房人均面积标准等,提升司乘人员乘船体验。
(五)新能源汽车滚装运输条件
拟装载新能源汽车的新建船舶应满足中国船级社(CCS)《新能源汽车滚装运输安全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并取得中国船级社新能源汽车运输附加标志。
四、相关要求
(一)对诚信经营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施便利服务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申请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
(二)除申请新建川江I型客滚船外,申请人应提前确定新建船舶拟投入的经营航线。新建船舶经营航线不得超出退出船舶经营航线范围,新建船舶数量不超过该航线退出船舶的数量。
(三)新增I型客滚船经营主体,由长航局根据申请情况综合评定后确定。
(四)申请人申请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时,应明确退出川江客滚船名称,办理新建船舶营运手续时,提交相应退出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五)新建船舶设计图纸送审前,申请人应将“船舶技术方案”“司乘人员服务设施配置方案”经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报送至长航局。
(六)新建船舶应在运力许可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造。船舶开工后,申请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船舶开工时间及有关资料,每半年报告造船工程形象进度。所报材料经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报送至长航局。
五、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引导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市场结构调整的通知(长航运〔2015〕2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