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案例,促提升,强监管!株洲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一案一讲”典型案例精选

政务   2024-10-18 17:29   湖南  


近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了全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一案一讲”业务经验交流竞赛活动,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推广可学习、可借鉴、可复制的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经验。


活动中,来自各县市区局和市局执法支队的九名执法办案能手各自分享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价格监管等多个领域的典型案例,从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办理思路、调查取证过程、案件亮点和难点、办案心得体会等方面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分享关于依法行政的理念与方法,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进一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具体举措。



该竞赛评选出一等奖一名:殷子荣;二等奖两名:陈频凯、陈波;三等奖三名:陈斌、高兴、刘迅;优秀风采奖三名:潘超群、王悦、张龙。


2022年以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已连续举办三期全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一案一讲”业务经验交流竞赛活动。该活动从典型个案中将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出来,让执法人员做到学有所获、学以致用,把握好经济“新常态”,当好秩序“守护神”,继续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以下为精选典型案例:




殷子荣:

《关于东莞某公司经营含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的食品案》




个人简介:殷子荣,攸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中队长。办理食品领域案件40余起,案件累计罚没款达240余万。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9日,攸县某中学部分学生在晚餐食用鸡扒后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经攸县疾控中心检验检测,判定本起事件为一起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经调查,该事件起因为该校食堂的鸡扒在加工过程中被从业人员或者环境污染,致使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产生肠毒素,从而造成多名学生腹泻呕吐,6人住院治疗。东莞某公司为学校食堂的承包经营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51.6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管理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收入的3.7倍罚款;对负有主要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收入的4.2倍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以上一年收入的1倍罚款,合计罚款2017254元。


案例评析:此案案发突然、影响恶劣,引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无小事,校园食品安全更是食品安全治理的重中之重,食源性疾病是头号食品安全问题。办案人员克服困难,追溯源头,层层剥茧,与多部门联动,快速查明案件真相,对学校方、承包经营方、相关责任人均进行了处罚。校园供餐体量巨大、经营形式多样、责任主体多元、社会关注程度高,让师生吃得放心、吃得安全,不仅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成效显著,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实现了“办好一个案,规范一大片”的良好社会效益。呵护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一直在行动。



陈频凯:

《关于李某、尹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案》




个人简介:陈频凯,株洲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场秩序大队四级主任科员,曾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党员。


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参与了2023年11月16日开始的某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甲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要求相关部门查处。经调查,尹某请求李某帮助其查看此项目的评标报告以及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甲公司的标书,李某利用工作便利,盗用评委陈某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评标系统,将甲公司标书打开查看并下载,再通过微信将该标书传送给尹某。李某构成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实施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尹某构成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实施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仍获取该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对李某、尹某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件类型新颖,违法者通过盗号窃取商业秘密,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下手,实则是“掩耳盗铃拙技”被擒。执法人员攻克电子取证难度大的困难,把握时间节点,以查看标书的IP地址为突破口,固定电子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让违法者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无处遁形。该案的办理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陈波:

《关于某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




个人简介:陈波,株洲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食药械化大队四级主任科员,硕士学历,有6年的办案经验,主办食药械化等各类案件30余件。


案情简介:2023年6月,监督检查人员在开展麻精药品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医药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复方甘草片”流向异常、使用现金交易等违法行为。经调查,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该公司销售复方甘草片14000余瓶,3800余瓶真实销售流向与销售票据流向不符,其中300余瓶流向不明;接受某大药房、某卫生室等单位以现金交易的方式采购复方甘草片等药品900余笔共计39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给予罚款50万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药品销售业务员分别立案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涉案物品数量大,且流向复杂,核查难度大;涉案物品属于含麻(麻黄碱)药品,要防范含麻药品流入吸毒、制毒领域的风险。而且,全国办理药械化的案件中,处罚落实到人的案例极为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中,均设置了处罚到人的法律规定。但实际办案中由于适用情节、人员变动、违法人员法律意识以及具体违法人员责任划分的认定标准等因素,导致此类处罚结果极其罕见,对于未来的执法办案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陈斌:

《关于某机动车驾考服务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个人简介:陈斌,株洲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产商品和特种设备大队四级主任科员,主办产商品不合格等相关类型案件。


案情简介:2023年6月,某机动车驾考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在微信链接和抖音平台上发布摩托车驾考招生信息,标注的原价等被比较价格均高于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涉嫌以虚构商品原价、虚构打折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属于线上违法行为,当事人以虚构商品原价、虚构打折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执法人员通过司法鉴定固定电子证据,厘清“原价”“划线价”等被比较价格名词含义,针对电子数据易被伪造、篡改以及易毁损的问题,执法人员做了大量工作,明确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充分展现了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探索意识,本案还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让执法有温度。



高兴:

《关于株洲某医院使用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个人简介:高兴,株洲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石峰大队四级主任科员,研究生学历。从事执法办案工作8年,主要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类案件。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日,省药监局在株洲市某医院抽样的一次性使用吸痰包(批号:20230109,规格:4.67mm(F14×490mm))经过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吸引导管的管身外径与管身最小内径。经调查,株洲某医院使用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85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定性难、沟通难。执法人员借助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中的协查模块与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取得了直接联系,获取了生产厂家的出库单原件,结合经销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最终确定了准确的进货数量和数值金额,及时固定证据;加强对违法者的教育和指导,让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刘迅:

《关于株洲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个人简介:刘迅,2023年考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所,主要从事执法办案工作。


案情简介:2023年8月9日,消费者在株洲某公司处购买的“某大米”未标注生产日期,“某外婆菜”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厂名厂址等任何标签的问题。经调查,该公司购进的“某大米”“某外婆菜”均没有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购进时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该公司在未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间擅自撕毁封条,隐藏、转移、处置了依法查封的大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92袋及散装5.26kg“某大米”、1袋“某外婆菜”;3、处货值金额8.5倍罚款,罚款152144.9元,没收违法所得13017.68元,合计罚款165162.58元。


案例评析:该案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涉案物品多、涉及金额大,调查取证难;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私自转移、变卖查封的涉案预包装食品,导致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执法人员紧紧把握“线索核查定准调子、多样手段摸清底子、违法定性走稳步子、处罚教育结好果子”的原则,运用多元化机制解决行政争议,让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也有效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潘超群:

《关于张某等人无证无照私自屠宰销售生猪案》




个人简介:潘超群,2023年考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政策法规股工作。


案情简介:2024年4月9日凌晨,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治安大队、株洲市渌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查处张某斌、朱某、朱某江三人均未办理营业执照,在家进行屠宰牲猪,屠宰未经检疫检验牲猪货值近300万元。张某斌、朱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于朱某江,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罚款1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推进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巧借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其他执法部门力量,联合执法,对私自屠宰并销售的生猪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同时对农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引导合法经营,有效维护生猪屠宰市场秩序。



王悦:

《关于某专卖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个人简介:王悦,株洲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场秩序大队副大队长,主要办理知识产权、广告、不正当竞争类案件,2022年办理一起网络传销案,罚没100余万元。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4日,广州某公司举报某专卖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某专卖店自2023年7月开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帽子、包等商品,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2024年1月30日下架了侵权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情况通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9692元。


案例评析:该案体现了办案人员用“专业”打败“狡辩”。判定近似商标在实际办案中存在一定难度,在构图、外观及着色等整体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通过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等方法,认真参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专业的证据判定涉案商标为近似商标,让当事人的狡辩站不住脚。这样的案例能够帮助企业及个人提高维权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督促个人和企业正当竞争、诚信经营,还市场一片净土。



张龙:

《关于醴陵某加油站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及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




个人简介:张龙,醴陵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办食品药品、价格收费、串通涨价、商标、烟草、两反等多个类型案件,曾参与办理翼猫传销案、德鑫联保传销案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


案情简介:醴陵某加油站于2020年在更换加油机的同时,雇用改装人员对1块加油机的主板擅自进行了改动,更换了该主板的监控微处理器,安装了用于作弊的加油机信号接收处理器(信号台),通过信号台上的按钮可实现作弊功能,以达到给消费者少加油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醴陵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加油站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燃油加油机主板一块;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60649.88元,处罚款18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计量作弊类的案件中的典型案件,具有很强的社会效应。加油机作弊隐蔽性很强,造成执法办案过程中取证难、鉴定难、技术难度高。加油机作弊会导致加油站上报的营业额大幅减少,从而偷逃税款;消费者无法获得足量的油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有效规范了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让违法者依法受到惩处,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守法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本次“一案一讲”业务经验交流竞赛充分展现了株洲市场监管一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与精神风貌,参赛选手讲案件、讲技巧、讲经验,通过“讲”的方式阐述办案技巧、心得体会,对提升一线执法人员实操业务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推动依法办案工作迈上新台阶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接下来,株洲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将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优营商”为主题,用监管执法效能全力保障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


通讯员丨宋秀华

株洲市场监管
发布重要信息、解读重大政策、提供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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