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厉行节约、防止餐饮浪费,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社会氛围,株洲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落实上级统一部署,在全市集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聚焦餐饮浪费突出问题,依法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8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水口镇炎陵县某餐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炎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2024年10月8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炎陵县沔渡镇炎陵县某十大碗餐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炎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反食品浪费的标识。
2024年10月15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对炎陵县某河鱼馆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炎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1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已整改完毕。
2024年9月13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茶陵县某记烧烤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茶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3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茶陵县某小酒馆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茶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3日,天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天元区雷打石镇某酒家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未在经营场所的收银台、就餐区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天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0日,天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天元区雷打石镇某酒家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未在经营场所的收银台、就餐区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天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1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石峰区某湘园餐饮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就餐区、点菜区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茶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丨李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