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妹说法
生活中子女结婚,父母出资买房的现象十分常见。很多刚成立的小家庭无法承担高昂的购房款,父母为子女出资首付或是全款购房,意在减轻子女婚后负担,让子女婚姻幸福。但在实践中,夫妻双方感情一旦出现裂痕,就会为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而争论不休。
案情简介
小美与大强相识恋爱,两人的感情一直很稳定。大强的父母考虑两人结婚后的住所问题,在两人结婚前给大强买了一套房子,付了首付款并登记在大强名下。开始还贷款后,每月三千余元的贷款对于工作不久的大强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大强的父母又自愿承担起每月房贷。每月还款日前,父母将钱存到大强卡里,再由银行划扣。
不久后小美与大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婚后的琐事让二人开始争吵不断,最终两人商议离婚。离婚时,对于房子的分割,二人产生争议。小美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的三年中,大强每月的房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的财产;大强不予认可,主张房屋的贷款一直由其父母出资,与夫妻双方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时,小美主张她对该房屋有还贷记录并出示了转账记录,但这些记录时间分散,金额也并不固定。法院认为夫妻间转账实属正常,不能证明这些款项用于偿还贷款。大强提供了自己的银行流水,流水显示每月父母对其的转账以及转账的金额、时间、地点都非常固定。
最终法院认定,该房屋的贷款是由大强父母偿还的,并且房屋是大强婚前购买,婚后也由大强父母还贷,同时大强父母亦出具证明表示将房产只赠与大强一人,视为对大强个人的赠与。对于小美主张的分割该房屋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的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本案中,大强父母在大强婚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大强的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本案房屋为大强的个人财产无争议。
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这种情形下,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房还贷,都应当进行较为明确的书面约定,若因客观原因未进行书面约定,也应当保留好相关的付款、还贷的凭证,凭证应当注明用途,避免后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普
法
嘉
宾
李秀梅,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康达 (西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族财富传承中心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项目发展专委会副主任。
初审:薛丹 王星
投稿邮箱:sxflxm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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