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2辆机动车因交通违法已被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凌河大队依法扣留,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在30日内向交警部门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凌河大队接受处理。
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对下列被扣留的机动车依法进行公告。经公告后3个月仍不到凌河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机动车依法收缴、报废、拆除、移交等处理。
1、扣留时间:2021年10月28日17时30分
扣留地点: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与南京路路口
车牌号:辽BJ9S75(伪造)黑色奥迪牌Q7小型越野客车
车辆识别代号:WA1AV74L07D051496或WAUAVD4L0AD033931
2、扣留时间:2022年2月23日15时30分
扣留地点:凌海市九华山2号院小区门前
车牌号:辽B711D8(伪造)白色本田CRV牌小型普通客车
车辆识别代号:LVHRM4855D5010110或LVHRM4858C5074060
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凌河大队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