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设立禁猎期,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渝水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自制猎枪、排铳、毒药、炸药、电捕、捕猎夹、猎套、弩弓、滚笼、犬捕、电击、麻醉、强光、弹弓、弹簧套、射钉枪或诱捕装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网捕、仿声、挖洞、陷阱、捡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四、禁猎对象
1.国务院批准并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2.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3.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农业生产、疾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特殊情形需要捕猎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明知是用于非法狩猎而出售猎捕工具的,以及其他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一切集体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义务,对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行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
八、本通告有效期5年,从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1日止。
举报电话:渝水区林业局:0790-7138620 13707905653
渝水公安分局:0790-110
渝水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日
来源:渝水区人民政府
编辑:袁小梅
审稿:简双平
投稿邮箱:ysqzfb30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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