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农民积极性 让种粮有利可图

文摘   2024-11-20 15:20   北京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一定要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进一步压实了地方政府管粮、抓粮责任,为全方位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才能进一步筑牢粮食安全压舱石。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关键是要让农民种粮有钱挣、得实惠。要以农民为根本,紧紧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加强政策支持保障等方面,实施一系列支农扶农惠农举措,切实为种粮农民解难题、增底气、强信心,不断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保驾护航。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的方向,是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实现“国家增粮、农民增收”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好种粮大户奖补政策。
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筑牢现代农业根基。引导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高质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更好支撑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双方的引导,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服务规范化,确保土地经营权入场公开公正规范交易。二是因地制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生产经营要坚持以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为目标导向,合理控制土地经营规模,防止盲目扩大土地规模“垒大户”现象发生。三是防范化解土地流转问题风险。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违背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要充分保障好农民合法权益。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防范社会投资主体挤占小农户利益现象发生。
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农业经营稳定发展。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防止土地流转费用不合理上涨,确保在承包农户获得合理土地出租收益和粮食规模经营户获得合理经营收益前提下,提高种粮主体生产积极性和收入稳定性。一是积极探索推广可行经验做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土地流转价格合理形成机制,总结推广“实物计租、货币兑现”等经验做法,合理控制土地流转费用,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二是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统筹利用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健全交易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引导土地经营权入市交易,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市场透明度,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健康发展。三是建立资格审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流转主体流转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减少流转双方纠纷隐患。引导各地开展风险保证金和履约保证保险,探索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降低土地流转失约风险,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实施种粮大户奖补政策,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实施粮食适度经营规模补贴,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倾斜,切实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一是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加大粮食生产奖补力度,向粮食类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其实际经营、服务面积予以补贴奖励,增加农民种粮综合效益。二是开展专项扶持种粮大户推介。开展种粮大户先进个人推介,引导广大种粮大户“多种粮、种好粮”,发挥种粮大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粮食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



创新农业经营方式

促进粮食生产增产增效



实现粮食生产增产增效,要重视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坚持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统筹发展,带动种粮农民稳步提高经营效益。
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断巩固强化家庭经营基础地位,确保农民种粮收益。一是稳步推动家庭农场更好更快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强化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力度,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提高家庭农场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增强示范家庭农场的辐射带动效应。二是促进种粮专业大户转型升级。支持种粮专业大户申请创建家庭农场,培育更多粮食经营主体,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奠定坚实保障。三是加快小农户有机衔接现代农业。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强化主体合作关系,形成优势互补、产业融合、利益共享的互助合作机制,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提高小农户种粮获利能力和收益水平。
壮大集体经济盘活资源,实现农民分红增收。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各类资源、资产、资金,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实力,持续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一是创新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形式。通过村党支部和村集体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方式,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帮助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二是壮大集体经济组织综合实力。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盘活集体资源资产,增加集体资产收益,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三是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带领小农户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和资源经济、物业经济、服务经济、旅游经济等现代农业项目,促进村集体经济建设发展,带动农民分享集体经济红利。
发挥合作经营联农优势,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融合发展,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带动农民种粮增收致富。一是促进多类主体协同,拓展增收有效途径。促进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融合发展,推广“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模式的联合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自功能优势,强化主体合作关系。二是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利益共享分配。完善“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利益联结机制。推动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开展股份合作,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促进农业集约化、专业化、链条化发展,带动农户参与产业、分享收益、增收致富。健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机制,依据成员持有集体资产份额进行收益分红,促进土地增效、集体致富、农民增收。三是构建分工协作机制,推动产业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农业农村人才、资本等要素对农村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以提升区域品牌为目标,以优势资源为基础,推动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农业产业链进行分工协作,在区域内形成一二三产业互动和融合,形成集聚效应。
发挥企业创新引领作用,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创新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引导支持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不断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一是开展链条化服务,降低农民经营风险。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提供种苗、饲料、药物、技术、销售等服务,帮助合作农户有效化解资金、技术、销售、经营等方面的问题,服务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户衔接现代农业。二是加强重点区域对接帮扶,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支持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特别是脱贫地区广泛开展对接合作,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三是促进农业产业提质升级,带动农民产品增值。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壮大乡村特色产业规模,辐射带动村集体产业发展,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提高农民风险应对能力



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着力支持改善农田基本条件、农业金融保险支持水平,充分调动农民种粮和地方抓粮“两个积极性”,不断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
强化金融保险支持保障。加快形成覆盖全面、指向明确、重点突出、措施配套、操作简便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降低粮食生产成本,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稳产增产。一是加大农业金融服务供给。针对农户需求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加快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选择的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户抗风险能力。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结合地区资源禀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额度,降低农业信贷融资风险。二是推动农业保险补贴提质增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逐步扩大特色险种范围,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力度和理赔额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实施差异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进一步强化对产粮大县、粮食主产区、规模经营主体等的支持保障作用。
强化农业基础条件保障。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辅之以利、辅之以义的保障机制,强化生产、储备、流通产业链供应链建设,夯实农业现代化发展根基。一是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为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奠定坚实基础。二是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聚焦农机减损降耗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补齐农机装备短板,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不断调整优化农机结构,为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减损增产增效提供支撑作用。三是推动农业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健全粮食流通体系,增强储备调控能力,加快协同顺畅、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产购储加销”一体化建设。
强化工作体制机制保障。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各项规定,从涉粮部门和社会层面探索建立方便落实的责任清单,加快构建上下贯通的重农抓粮责任链条。一是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把全年粮食播种面积作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到市到县到地块。二是实施粮食生产动态监测。建立粮食生产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基本农田粮食作物种植情况监测,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三是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障粮食主产区利益上不受损,粮食生产者经济上不吃亏,保持好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积极性,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
[本文系农业农村部软科学课题“粮食安全视域下家庭农场综合竞争力提升路径研究”(编号:RKX2024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来晓东,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王越,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2024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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