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
国务院
政策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要求各地在坚决遏制增量的基础上,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于2028年底前全部化解完毕。
政策目标与任务
主要目标: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障地方财政平稳运行,支持推动高质量发展。
具体任务: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分三年实施。
核心内容与术语解释
关键措施
精准实施置换债券政策,合理分配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压实地方主体责任,落实好一揽子化债方案。 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避免处理完“旧账”,又增“新账”。 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改革转型,规范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
术语解释
“隐性债务”: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适用范围与执行机构
影响领域: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
执行机构:财政部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时间节点
议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将按程序尽早下达分地区限额,地方政府将依法做好债券置换工作。
预期影响
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和降低利息负担,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支持地方财政平稳运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要点
国务院提出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新增债务限额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一次报批,分三年实施。
摘要总结
该政策对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障地方财政平稳运行,支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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