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政务   2025-02-09 21:19   黑龙江  

广大市民朋友: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近些年来,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的火灾事故频发,尤其对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农作物设施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失。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绥化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制售和燃放孔明灯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和销售孔明灯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禁止任何人燃放孔明灯,对私自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电话:12315)制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节日环境。

特此通告。

 

 明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9日

来源:明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媒体编辑:李莹

一   审:吴昕格

二   审:王珊珊

三   审:杨士伟

总监制:乔海林

明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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