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是南北气候的分界线,
素有“国家中央公园”之称。
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它是横亘于我国中西部的一条山脉,是我国南北之间的天然屏障。山脉里既有众多东洋界区系的物种,也有不少古北界区系的物种,它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形成了生物多样性王国。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符合什么要求?
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列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
(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五)旅游专项规划;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条例》环境保护内容有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守护秦岭绿水青山
是历史使命,
更是责任担当。
守护秦岭从我做起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吧!
来源: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转自:“团青城固”微信公众号